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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连生、徐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生,徐某,张柏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连生,男,1961年6月5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6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一路九巷*号3-3-2。曾于198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一巷****号。曾于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柏森,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6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号2-4-2。曾于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于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连生、徐某、张柏森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连生、徐某、张柏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马连生伙同被告人张柏森、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鸭绿江巷北园超市对面马路上,经预谋以拍打被害人车辆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毕某注意后,将被害人毕某放在车内的女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900元及银行卡、户口本、LV钱包等物品。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6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连生伙同徐某、张柏森在沈阳市皇姑区柳条湖街老北京火锅店门前马路上,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刘某甲放在车内的皮包盗走,内有人民币55000元、购物卡9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等物品。赃物销赃,赃款部分挥霍。被告人马连生到案后返赃人民币12600元,被告人张柏森到案后返赃人民币16700元、购物卡一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2016年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马连生伙同张柏森、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文体西路附近的马路上,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刘某乙包内人民币600元、三星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7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赃款挥霍,赃物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连生、徐某、张柏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毕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连生、徐某、张柏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连生、徐某、张柏森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马连生、张柏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张柏森又能退还部分赃款,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连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被告人张柏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马连生、徐某、张柏森退赔被害人毕宏霞人民币九百元、miumiu牌女士包一个、LV牌女士钱包一个;退赔被害人刘瑞香人民币三万三千七百元、GUCCI牌女士手提包、钱包各一个;退赔被害人刘思琪人民币六百元、手拎包一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