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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铸、孔伟雄等与梁志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铸,孔伟雄,梁志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489号原告程铸,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系原告孔伟雄的的委托代理人。原告孔伟雄,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梁志棣,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程铸、孔伟雄诉被告梁志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启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志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铸、孔伟雄诉称:2011年5月12日,原告将承租的怀集县闸岗镇善福村委会同业鱼塘转租给被告和陆俊亮,2014年7月19日,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经结算,被告尚欠鱼塘租金10500元,由于被告无法立即交清欠款,故立下欠条,约定在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余下8500元拖欠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清偿租金8500元及利息595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2016年2月止,按年6%利率计算,以后利息计至还清日止)。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向被告梁志棣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志棣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原、被告和陆骏亮签订了“鱼塘转租协议书”,约定将原告租赁的位于怀集县闸岗镇善福村委会的同业鱼塘转租给被告和陆俊亮,租赁时间自2011年5月至2020年12月共10年,总租金为70000元,并对租金交付及违约责任等合同事项作了约定。2014年7月19日,因被告和陆俊亮未能按时交纳租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再签订了一份“终止合同协议”,约定终止双方于2011年5月12日签订的“鱼塘转租协议”,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自动解除。当日,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鱼塘租金10500元并出具了“欠条”给原告,约定被告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在2015年1月间偿还了2000元给原告,余款8500元拖欠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梁志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两原告与被告及陆俊亮签订的“鱼塘转租协议”和“终止合同协议”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核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0500元租金并出具欠条的行为,可视为双方对合同已作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的租金8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欠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按年6%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志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铸、孔伟雄清偿尚欠的租金款85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梁志棣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