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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王三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王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605号原告张建国,男,1981年出生。被告王三红,男,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王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