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王某与刘某乙、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312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丙,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王某诉被告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王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王某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国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