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冯玉福、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冯玉福,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740号原告王丽霞。委托代理人白福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福。委托代理人张新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燕顺路西侧法国风情园5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张海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与被告冯玉福、三河市怡然之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丽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红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