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766号原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恩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波,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旭升街239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6.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428.38元,剩余3428.37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