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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龙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孙建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龙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建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83号﹝2016﹞黑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焕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建泽,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韩 志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