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查谢奎与刘家兵、田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谢奎,刘家兵,田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808号原告查谢奎,男,壮族,1969年4月26日生,住丘北县。被告刘家兵,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住罗平县。被告田孟,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生,住罗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负责人:苏云波。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查谢奎诉被告刘家兵、田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谢奎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谢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武敬涛人民陪审员  李光兴人民陪审员  马家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