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鑫尧与蒋健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鑫尧,蒋健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196号原告卢鑫尧,(公民身份证号:330802194702284011),浙江柯城人。委托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健,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1004198412082516),汉族,浙江台州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大浦村金竹筻87号。何海东,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681197101211021),汉族,广东佛山东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龙秀街18座704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鑫尧与被告蒋健、何海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被告蒋健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并提供了被告蒋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1)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鑫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清树审 判 员 徐东海代理审判员 余雪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