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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袁雷与张世龙、辽宁省东港市宏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雷,张世龙,辽宁省东港市宏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557号原告:袁雷,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张世龙,男,现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辽宁省东港市宏运运输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雷诉被告张世龙、辽宁省东港市宏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雷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元,由原告袁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晓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