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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承德宏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郭鑫、张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宏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郭鑫,张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宏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鑫,被执行人张彦红,本院在执行承德宏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郭鑫、张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宏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再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