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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虎军与王国荣、兰州新区圆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军,王国荣,兰州新区圆通快递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507号原告王虎军。被告王国荣。被告兰州新区圆通快递公司。公司负责人陈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军诉被告王国荣、兰州新区圆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荣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虎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虎军负担。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