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虎军与王国荣、兰州新区圆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军,王国荣,兰州新区圆通快递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507号原告王虎军。被告王国荣。被告兰州新区圆通快递公司。公司负责人陈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军诉被告王国荣、兰州新区圆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荣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虎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虎军负担。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