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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鹿向涛与被执行人韩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向涛,韩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022-1号申请执行人:鹿向涛,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德波,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鹿向涛与被执行人韩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鹿向涛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德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德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韩德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德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德波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德波的银行存款503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