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美华与王月明、俞金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华,王月明,俞金传,绍兴宝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098号原告王美华。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明。被告俞金传。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宝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继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华与被告王月明、俞金传、绍兴宝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华负担。审 判 长 钮晓丰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