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明柏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柏,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明柏,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勇,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云娟,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琴,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明柏因与被申请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明柏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当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二)虽然汇款的金额与借条上记载同为五万元,但并不是同一笔款项。该款由张勇汇到我的账户,再由我汇给案外人陈文配,我实际并未收到这笔钱。此后我自己向张勇两次各转款1500元,又通过陈文配还了四笔,共六笔合计9000元。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起再审。张勇提交意见称:(一)原审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陈述与事实不符。本案先由我方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明柏向该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鼓楼区的法院审理。李明柏还在该院填写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君临国际A座607室。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裁定将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李明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程序合法。(二)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明柏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张勇以李明柏为被告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明柏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其户籍地或常住地鼓楼区的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于2015年9月28日做出(2015)栖霞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本案中,李明柏向张勇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张勇人民币伍万元整,转62×××97工行卡上”。当日,张勇通过工商银行向李明柏的该银行账户转款50000元。之后,李明柏仅在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1月21日分别向张勇还款1500元,尚欠47000元未还。原审判决李明柏归还张勇借款47000元,并无不当。李明柏主张其并未收到案涉50000元借款且已经还款9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明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马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