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木成与吴瑞才、颜秉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成,吴瑞才,颜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杨木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瑞才,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颜秉星,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吴瑞才、颜秉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瑞才、颜秉星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瑞才、颜秉星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