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兆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陈兆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397号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苏艳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娜,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陈兆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兆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肇一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