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驰东与被执行人呈贡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驰东,呈贡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马驰东,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呈贡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莉娟,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内。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呈贡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驰东与被执行人呈贡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呈贡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1233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