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马建华、钱志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马建华,钱志兰,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8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35号。负责人宋曙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春峰,系该行职员。被告马建华。被告钱志兰。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工业园区68号。法定代表人黄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告马建华、钱志兰、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建华、钱志兰、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建华、钱志兰、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1元、保全费3770元,两项合计855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