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雪波与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波,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波。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孙磊。申请执行人刘雪波与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盱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8月31日作出盱劳人仲调字【2015】第14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1、由被申请人江苏雄成液压期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雪波工资共计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8100元),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16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由被申请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雪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1300元,余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从此无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股权、国土、工商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已被我院冻结,产权证号为X201108265的房产及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置,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已被我院冻结,产权证号为X201108265的房产及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置,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盱劳人仲调字【2015】第14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