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59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石板村**号。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忠,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相互纠合,于2015年12月20日20时许,窜至本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哈根达斯冰激凌”店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由被告人刘某、徐某望风,被告人王某动手,盗得被害人陈某放在身旁挎包内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TUMI男式牛皮拉链封口钱包及价值人民币150元的COACH男式名片夹各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相互纠合,于2016年1月1日23时许,窜至本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乔巴网咖”店内,趁被害人代某不备,由被告人王伟、徐某望风,被告人刘某动手,盗得被害人代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华为MATE7型移动电话机1部,男式棕色钱包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刘某还于2016年1月15日4时许,窜至本市江汉区三眼桥路155号“摩林网咖”店内,趁被害人曾某离开不备之机,盗得曾某放在沙发上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iphone5s(16G)移动电话机1部。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7日将被告人王某、徐某抓获,同月20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上述赃物均已灭失。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35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综上,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3次,其中扒窃2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7850元。被告人王某、徐某参与扒窃2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代某、曾某的陈述;价格认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相互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均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还具有前科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还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三、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凃孝萍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