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吕凤才、罗孝芬与杜清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才,罗孝芬,杜清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初1622号原告吕凤才。原告罗孝芬。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委托代理人易海红。被告杜清满。原告吕凤才、罗孝芬与被告杜清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登祝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凤才、罗孝芬的委托代理人易海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清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凤才、罗孝芬诉称,2014年8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xx号x栋x层xx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商务酒店、茶楼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0日,每月租金2883.65元,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被告从2014年8月19日起一直拖欠原告租金,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杜清满将房屋腾退给原告并恢复原状;3、被告杜清满从2014年8月19日起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46138元、物业管费4902.29元,至房屋腾退给原告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6.75元、水费32.92元;4、被告从2016年3月18日起每月按2883.65元向原告支付租金,按每月288.37元支付物管费直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时止。5、判令被告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杜清满承担。被告杜清满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xx号x栋x层xx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商务酒店、茶楼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0日,每月租金2883.65元;乙方采取每六个月一期支付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在每一期到期15天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则每日按月租金的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被告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所欠一年房租,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所承租原告房屋每月应付物管费288.37元,被告未按时缴纳物管费,并拖欠电费6.75元、水费32.92元。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欠费明细、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与原告的陈述相互能印证,且被告未到庭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关于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支付租金、物管费、水费、电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根据欠付租金金额及时间,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吕凤才、罗孝芬与被告杜清满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杜清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xx号x栋x层xx号房屋恢复原状后腾退给原告吕凤才、罗孝芬。三、被告杜清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凤才、罗孝芬支付房屋租金、物管费及违约金(房屋租金按每月2883.65元的标准计算、物管费按每月288.37元的标准计算,房屋租金及物管费从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杜清满将房屋腾退给原告吕凤才、罗孝芬之日止;违约金根据被告杜清满实际欠付的租金金额及时间,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四、被告杜清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凤才、罗孝芬支付电费6.75元、水费32.9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杜清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官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