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2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伟平与沈金修、吕孝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平,沈金修,吕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417-1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平。委托代理人:孙勇。被执行人:沈金修。被执行人:吕孝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金修名下位于宁波市青林湾东区9号地下车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金修名下位于宁波市青林湾东区9号地下车库、进行评估、拍卖。经一次网络拍卖,拍卖物因无人报名或拍卖价未达到保留价而流拍。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孙伟平(公民身份号码)愿意以第一次拍卖设定的保留价216000元以物抵债受偿拍卖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沈金修名下位于宁波市青林湾东区9号地下车库、[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32、20**,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甬国用2014第2309771号、甬国用2014第2309768号]作价21.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伟平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孙伟平的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孙伟平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孙伟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交易环节税费由孙伟平负担或垫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