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4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蔡志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176号罪犯蔡志伟,男,1992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志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志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