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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执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宋德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志,柳书岗,宋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134-2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志。被执行人柳书岗,农民。被执行人宋淑花,农民。申请执行人宋德志与被执行人柳书岗、宋淑花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审结,该案(2009)栖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淑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有存款,并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淑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存款4117.38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帐号:37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