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顺宏与徐金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宏,徐金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28-1号申请执行人:刘顺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金旗,男,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顺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金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18000元及违约金5850元,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268元。本院在执行中现查明某两辆车辆系被执行人徐金旗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金旗所有的某两辆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