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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