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