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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翔、曾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翔,曾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翔,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被执行人曾光明,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刘翔与被执行人曾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光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0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眭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