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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时顺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公司,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时顺,谢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32号申请执行人: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加马铁力克乡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巧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林桑场)。法定代表人:谢时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时顺,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谢小龙,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时顺、谢小龙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412号[本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介雪峰审判员李元生代理审判员马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潘庆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