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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兴洪与被执行人张吉明、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洪,张吉明,郭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洪,男,汉族,1954年9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康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吉明,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无业。被执行人郭丽萍,女,汉族,1978年7月21日生。陈兴洪与张吉明、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7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吉明、郭丽萍应归还原告陈兴洪借款本金80万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年息10%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张吉明、郭丽萍于2016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陈兴洪本金10万元,此后每季度最后一日归还原告陈兴洪本金10万元,直至上述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张吉明、郭丽萍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陈兴洪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纠葛。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张吉明、郭丽萍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其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园5幢1单元12B01室房屋,已由本院(2015)鼓执字第3843号执行案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待上述房产处置后,本案参与房屋处置款的分配。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韩 皓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