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利民、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梅某民,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394号之一原告:招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岳某,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某,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民。被告:周某。本院受理原告招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梅某民、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编号为8150129688004的个人授信协议项下贷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并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75元,保全费1803.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长 勇人民陪审员 黄 任 德人民陪审员 林 立 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天园(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