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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关志伟与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伟,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马良,楚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志伟。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永霞,该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衡水欧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齐生,该经理。被执行人马良。被执行人楚金生。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本院查封的马良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证号为景国用(2012)第A0**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785000元;经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衡水市信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土地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89662.50元抵偿部分款项,接受马良名下位于景县景州镇市场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房产所有权。剩余款项由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