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合瑞与梅桂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合瑞,梅桂宝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542号原告:梁合瑞,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岳鹏,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梅桂宝,农民。原告梁合瑞诉被告梅桂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合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梁合瑞负担。审判员 侯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