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上口东伦疃面粉厂与王广卿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上口东伦疃面粉厂,王广卿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385号原告寿光市上口东伦疃面粉厂。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东伦疃村。负责人:张延晓。委托代理人:常子军,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广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上口东伦疃面粉厂诉被告王广卿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上口东伦疃面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希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