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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友良、李春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黄友良,李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友良,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春萍,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友良、李春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