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焦作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晓庆,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负责人郝大伟,行长。被执行人焦作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被执行人刘晓庆,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李玉霞,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和平东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执行人焦作东方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晓庆、李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焦民二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各被执行人目前经营困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焦民二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林审判员  张沛宇审判员  姚万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