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邦军与但兆才、柳发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邦军,但兆才,柳发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周邦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但兆才,农民。被告柳发连(被告但兆才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邦军诉被告但兆才、柳发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邦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邦军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周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邦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