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恢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常花耐与吉丽君、常新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花耐,吉丽君,常新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常花耐。被执行人吉丽君。被执行人常新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花耐与被执行人吉丽君、常新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常花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