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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恢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常花耐与吉丽君、常新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花耐,吉丽君,常新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常花耐。被执行人吉丽君。被执行人常新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花耐与被执行人吉丽君、常新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常花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