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683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