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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娟与王友忠、刘洁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王友忠,刘洁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273号之一原告李娟被告王友忠被告刘洁屏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王友忠、被告刘洁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友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实际居住地法院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友忠的户籍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江汉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友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毅平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容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