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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许庆顺与朱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顺,朱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515号原告许庆顺,男,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镇海,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顺诉被告朱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庆顺负担。审判员  胡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