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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崔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崔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238号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责人:吴世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诉被告崔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全部承担。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人民陪审员  刘兴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