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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与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79号原告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十里堡村。法定代表人宋绍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治伟,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雅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55号1幢。法定代表人山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十里堡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家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