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谢仁祥与孙兴华、陈多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祥,孙兴华,陈多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960号原告谢仁祥。被告孙兴华。被告陈多宪。原告谢仁祥诉被告孙兴华、陈多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谢仁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仁祥负担。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