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谢仁祥与孙兴华、陈多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祥,孙兴华,陈多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960号原告谢仁祥。被告孙兴华。被告陈多宪。原告谢仁祥诉被告孙兴华、陈多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谢仁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仁祥负担。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