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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玉霞与丁龙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霞,丁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83号申请执行人:宋玉霞,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丁龙利,196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宋玉霞与丁龙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95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