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邓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士东,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就读于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2014年,我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26日法院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但夫妻关系并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时间较长,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平常只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邓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原告自2014年农历1月17日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2014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6日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一、位于辽宁省绥中海韵星城小区第130号楼1单元902室房产一处。二、位于迁安市丽都景苑小区增四号楼4单元402室房产一处,该房以按揭方式购买,现每月由原告负责偿还贷款,贷款期间为2011年6月2日至2026年6月1日,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庭审中原告同意房屋设施归被告所有;三、朗逸牌车牌号为京N×××××轿车一辆,现在原告处使用。庭审中,原告同意上述两个房产归被告所有,同时要求朗逸牌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亦认可。被告同意位于辽宁省绥中房子由其自行装修。同时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偿清位于丽都景苑房产的剩余贷款,原告同意按月偿还,不同意一次性还清。另,原告陈述位于迁安市龙山家属院的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但被告称系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庭审中原告同意该房产归被告所有,不再要求分割。庭审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夫妻共同债权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双方无共同存款原被告均无个人财产在对方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购房合同、(2015)安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一般,自2014年农历1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已满两年。2014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仍继续分居,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9月1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现已成年,现就读于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偿还迁安市丽都景苑剩余房屋的贷款,因原告同意按月偿还,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以按月偿还贷款为宜。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归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位于辽宁省绥中海韵星城小区130号楼1单元902室的房屋、迁安市丽都景苑小区增四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屋、迁安市龙山家属院3号楼122室房屋及上述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归被告邓某所有,朗逸牌车牌号为京N×××××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在原告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三、由原告负责偿还位于迁安市丽都景苑房产的剩余贷款,至还清之日止。四、夫妻共同债权:王彪借款2万元,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辽宁绥中海韵星城小区130号楼1单元902室所欠取暖费3609元、水费120元、电费500元、公共维修费4900元、物业费2259元、电梯费348元、电梯维护费2592元、装修物料运输费85元、二次加压供水费2160元、公共照明费300元、垃圾处理费108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垃圾清运费105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五、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恩亭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小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