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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继军,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赵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20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安丰广,区长。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被申请执行人赵继军,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4)A169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三项。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莉莉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 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