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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姚明魁与徐小妮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魁,徐小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241号申请人姚明魁,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小妮(又名焕丽),女,1992年7月9日生,农民,汉族。姚明魁申请执行徐小妮返还彩礼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明魁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小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申请人彩礼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66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徐小妮给付申请人姚明魁现金19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