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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敬望与孔金容、林欢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敬望,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林敬望,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凯玲、邓瑞芬,均为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金容,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人:林欢贤,女,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林永杰,男,汉族,1992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林敬望与被执行人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应支付案款126400元给申请人林敬望,但其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敬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林欢贤、林永杰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林欢贤、林永杰银行存款共6700元,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外,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林敬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5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洽 胜代理审判员 麦 国 星代理审判员 吕 成 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耀江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时至四时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组合议庭成员:陈洽胜(主持人)、麦国星、吕成福承办人:吕成福书记员:吕耀江评议执行申请人林敬望与被执行人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吕成福:申请执行人林敬望与被执行人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由于申请人林敬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二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林欢贤、林永杰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林欢贤、林永杰银行存款共6700元,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外,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林敬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5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陈洽胜: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麦国星: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5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粤0784执525号申请(移交、委托)人林敬望被执行人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立案标的126400元实际执行标的6700元(终本)立案时间2016.2.23结案时间2016.6.22执行情况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林欢贤、林永杰银行存款共6700元,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年月日意见合议庭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名、日期合议庭成员意见执行组长同意合议庭意见:本案终结本��执行程序。组长:年月日意见执行局长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林敬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吕成福送达人吕成福、吕耀江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孔金容,林欢贤,林永杰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吕成福送达人吕成福、吕耀江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6月22日审限时间拟稿人吕成福案号(2016)粤0784执525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525号执行裁定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