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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阮术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阮术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阮术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18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微信公众号“”